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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9]87号
颁布时间:1999-03-19
1999年3月19日 成地税函发[1999]8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及各区(市)县局在征收大厅设立公告专栏。市局公告专栏由各征收分 局及稽查局提出公告案件,报市局稽查处初审,并经市局审批后、由稽查处统一组织 发布;各区(市)县局的公告案件由各区(市)县局统一审批,稽查局组织发布,并 报市局稽查处备案。 二、重大或者其它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需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 发布会进行公告的,市及区(市)局稽查局、市局各征收分局,应将案件公告内容及 案件案卷材料报市局稽查处,经市局批准后,由稽查处组织公告。 三、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稽查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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