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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税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1998]167号颁布时间:1998-09-08

     1998年9月8日 成地税函[1998]167号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 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都必须持物 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有关资料主动到当地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经地税机关审核后可发给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   二、收费单位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普 通发票准购证》,凭《准购证》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购买《成都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票》。该《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地到市局领购,发票式样附后。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税收征管,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 密切部门配合,做好清理、登记工作。同时应严格按照市政府〈96〉159号文件 切实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税收征管。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务登记表(略)  2:成都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略)此票只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应税行政 事业性收费时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其他经营性、服务性费用时,分别使用各相关 行业的发票。    3: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 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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