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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8]103号
颁布时间:1998-09-09
1998年9月9日 成地税函发[1998]103号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98]21号)及其附件的 精神并结合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98]48号),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市劳动部门发给《劳动手册》,在成都市行政区 域内,一律以《劳动手册》作为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无工作岗位,未与企业终止(解除)劳 动关系,且未从事其它有收入劳动的本市城镇正住户口的职工。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下岗职工或用人单位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一定比例,可凭劳动部门发给的《劳 动手册》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占5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 所得税;占30%以上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占30%以下的,根据实际 人数,当年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到市地税 局申报中心各分局涉税事项受理室办理减税或免税事宜;属区(市)、县地税局征管 的企业,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审核批准。 四、关于减免税期限的确定。为了更好地保证税收政策落到实处,鼓励企业更多、 更好地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确保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相对稳定,对享受减免税的 企业,税务机关须逐年审批。安置比例达不到减免税条件,不得享受减税或免税的照 顾。 五、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须向地税机关报送以下相关 资料: 1.纳税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2.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和企业的基本情况; 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4.根据《劳动手册》编制下岗人员名单。 六、下岗职工或用人单位在办理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时,税务部门应在《劳动手册》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栏填写起止时间和享受哪种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审批部门栏加盖条形 章。(条形章规格:长3.3厘米、宽1.2厘米。上、下两行字组成,上行为部门 名称,下行为“劳动手册专用章”字样)。 七、下岗职工、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办理和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并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劳动手册》。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必须出具用人单位与下岗职工签订的用工协议、下岗职工 身份证原件和《劳动手册》,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过去由各单位(企业)发给下岗职工的下岗证明(证件)停止使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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