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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8]48号
颁布时间:1998-01-24
1998年1月24日 成地税函发[1998]48号 为贯彻川府发[1997]85号《关于对实施再就业工程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 通知》及成国重组[1997]15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作试点工作意见的 通知》的精神,积极配合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对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新办的从事商业、旅游业、 服务业、饮食业、咨询业等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县(含县、 下同)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对安置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企业,其当年安置 下岗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 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下岗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下岗人员比例=当年安置下岗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 安置下岗人数)×100% 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 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下岗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下岗人员比例=当年安置下岗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三、关于减免税期限的确定。为了更好地保证税收政策落实到实处,鼓励企业更 多、更好地安置下岗分流人员。对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税务机关须逐年审批。安置比 例达不到减免条件的,不得享受减免税照顾。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的,到市地税局申报中心各分局 涉税事项受理室办理减税或免税事宜;属区(市)县地税局征管的企业,由各区(市) 县地税局审核批准。 五、审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向地税机关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纳税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2.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和企业的基本情况; 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4.再就业领导小组出具的下岗职工的认定证明或文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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