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4〕400号颁布时间:2014-08-07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推进,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已按照省局的要求,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税源进行了集中管理。为加强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促进税收收入增长,现将《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合案例,系统学习。本次印发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由省局各税种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根据相关案例进行提炼编写而成。各单位特别是负责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的税源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两业涉税风险点,不断提升两业税收征管能力。
二、学以致用,转化成果。各单位要在学习掌握两业涉税风险点的基础上,以此为指引加强对两业企业的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工作,进一步提升“两业”税收征管质效。
三、遇到问题,及时反馈。各单位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以便进一步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进行修改完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
一、房地产业税收风险特征
(一)营业税
1.是否将收取的房屋预售收入(包括定金)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
3.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是否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计收入。
4.委托代理销售,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5.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和申报纳税。
6.是否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关联交易,以较低的价格转让房产(包括销售给股东、法定代表人)少缴营业税。
7.纳税人开发保障性住房等用途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销售商业店铺或精装修房屋时,人为将售房总价分解为购房款和装修款,对装修款未并入房屋总价申报缴纳营业税。
9.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