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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个人购房时间确定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4年第9号颁布时间:2014-05-21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人购房时间确定标准调整公告如下: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其购买房屋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第十条“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的时间为准”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120号)全文同时废止。本公告发布前购买的房产可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其购房时间,发布之后购买的房产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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