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颁布时间:2014-05-1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从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用于交通运输的冠名发票(票样见附件1),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
(一)过渡期内,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二)过渡期内,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的,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规定领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需使用冠名发票的,按规定向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手续。
(三)过渡期结束后次月申报期内,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应汇总过渡期内发票使用情况,分别向当地国、地税主管部门填报《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营改增过渡期发票使用情况表》(见附件2)。过渡期结束后,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不得再继续使用,并于
附件:1.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发票票样
2.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营改增过渡期发票使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