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14〕34号颁布时间:2014-11-19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实行由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期间分支机构若有变动,由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二、其他具体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附件: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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