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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4〕33号颁布时间:2014-11-18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提供邮政服务,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期间分支机构若有变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二、自201410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除邮政业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其他具体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及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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