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4-15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和意义。
二、《通知》的制定过程。
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突破了“在总所所在城市不设分所、在同一城市不设两家或两家以上分所”的行业管理惯例。作为全国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高度重视该政策对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于2013年9月起,多次赴上海市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财政、商务、工商等部门和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在充分调研并征求财政部内相关司局、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4〕6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完善,报部领导审定签发本《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了试点对象和审批机关。为稳妥起见,选择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一年,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转制经验表明,转制后的事务所,特别是涉及重组合并较多的事务所,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整合、融合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要求对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公平的、适当的,体现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另外,按照目前的行业管理体制,对于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其申请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由上海市财政局审批;对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财会〔2012〕8号),在本土化转制过渡期内(
二是明确了分所设立条件和流程。上海自贸区不是独立的行政区划,因此,《通知》明确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审批办理,事务所需同时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参照上述三个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是强化了监管措施。为了及时掌握上海自贸区分所营运管理情况,既强化监管,又总结经验,《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报备信息中单独说明上海自贸区分所的业务开展情况。同时规定,对于上海自贸区分所违背“五统一”要求实施管理、开展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撤回分所许可。
四、有行业人士担心个别事务所可能借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之机搞几个“山头”,对此财政部有何管理措施。
上海自贸区分所试点政策是财政部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重要利好政策,好事必须办好。为了防止少数事务所盲目吸收合并多路人马在一个城市搞几个“摊子”或几个“山头”,防范执业质量风险,《通知》规定了两项管理措施。一是借鉴银行业管理模式规定了上海自贸区分所的管理架构。总所设立登记在上海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自贸区分所由总所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总所设立登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已在上海市设立分所的,其上海自贸区分所由上海分所实施管理,上海自贸区分所负责人由上海分所负责人兼任。二是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函。《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对其上海自贸区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五统一”管理。该书面承诺由首席合伙人签字确认,并予以公示。财政部门将结合该书面承诺,对其上海自贸区分所的营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