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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11-03-16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以下八种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上述八种行为视为正常销售业务,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常见的三种会计处理方法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营业收入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为营业收入,计算增值税,同时结转营业成本。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而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并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人,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由于本年利润虚减,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

  (三)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前述两种方法的不足,比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也与实际情况比较符合。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的建议

  (一)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行为。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对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分录为:1.售货方移送产品时,借记“应收账款——收货方”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2.收货方收到移送的产品时,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售货方”科目。

  (二)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分配货物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确认收入时,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因此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四)代销货物的行为。代销货物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1.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在这种情况下,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受托方”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委托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记“应付账款——委托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等科目。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受托方”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五)企业将白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行为。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六)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行为。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实是货物在企业内部领用,属于资产形态的转变,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七)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该种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没有取得收入,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八)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的行为。该种行为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这类业务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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