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录入时间:2008-09-11
【中华财税网2008/9/11信息】 公安部公布了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包括总则、管辖、报警和受理等共有11章87条。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废止。
轻微财产事故中驾驶人员不撤离
现场造成交通堵塞将被处罚款
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规定,轻微财产事故中,驾驶人员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可以对驾驶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这一条款作了细化,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和撤离现场的具体情形,包括: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曾凌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轻微交通事故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曾凌律师说:“根据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且不存在交通肇事犯罪嫌疑。”
曾凌说,相比较于交通事故处理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现场认定并记录,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依法申请
有利害关系的事故处理人员回避
曾凌律师说:“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警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的回避作出规定,根据规定,交警在三种情形下应当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曾凌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扩大到交警、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并对回避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交警、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两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权就事故
认定的事实、程序等提出异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曾凌说:“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权就事故认定的事实、程序、证据、适用法律、责任划分提出异议,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起书面复核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根据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曾凌说:“为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有效行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