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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解读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2008年第3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录入时间:2008-09-10

【中华财税网2008/9/10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那么,当事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注意什么呢?近日专门采访了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郭志斌,请她对这一办法进行了解读。 

  两类公司适用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将其调整范围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即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这一办法。 

  但是,“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股权出质登记应到工商部门办理 

  办法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 

  办法对出质登记股权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只有股权无问题,质权才有意义 

  由于股权出质是民事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是基本原则,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郭志斌专门提醒广大债权人,在接受有关股权出质担保之前,一定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只有股权无问题,质权才有意义。 

  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也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郭志斌指出,这既明确了登记办理的原则,又明确了登记办理的时限,与出质登记的非许可性质一致,也体现了高效、为民和便民的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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