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录入时间:2006-03-13
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简称新准则)与2001年发布的存货准则(简称原准则)相比,在存货的初始计量、领用核算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发生变化。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对于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
新准则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这就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不同。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这次新制定的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原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原准则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面有新规定。新准则规定,企业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新旧准则的变化,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