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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录入时间:2015-09-07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的办法,加快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减少投资初期的所得税开支,相当于获得“无息贷款”,有利于增强竞争能力。

  2014年,国务院决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产业升级并鼓励技术创新,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使企业更好地掌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一、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六大行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划分?

  答: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公告规定,六大行业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今后如国家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三、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口径是什么?

  答: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为使这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国家鼓励的行业企业,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认定六大行业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避免在计算比例时引发歧义。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四、加速折旧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有特别优惠吗?

  答:有。加速折旧政策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此外,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的情况,公告特别规定,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

  答: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六、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问题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八、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九、预缴申报时如何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可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以及附表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十、预缴申报时填报附表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有何注意事项?

  答:该表应区分资产折旧情况填报:一是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填写第8列、10列、11列和第13列、15列、16列,据此进行纳税调减。

  二是对于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填写第9列、10列、12列和第14列、15列、17列,据此统计优惠政策情况。

  三是对于税法上加速折旧,但部分资产会计上加速折旧,另一部分资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应区分会计上不同资产折旧情况,按上述规则分别填报各列次。此时,不完全满足上述各列次逻辑关系,但“税收加速折旧额”-“会计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十一、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是否会对企业应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产生影响?

  答: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十二、新、旧加速折旧政策能否择优享受?

  答: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十三、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新的折旧政策?

  答:新政策规定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的“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对于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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