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5-27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解决部分基层单位存在的普通发票领用和使用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发布本公告,对普通发票的领用和使用程序简化和规范。
二、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手续需要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原件;
(三)《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增设报送资料或设定前置条件,切实保证高效、便捷地开展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工作。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增加最高持票的手续是什么?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当月实际领用发票数量达到当前最高持票数量并已全部开具完毕,且当月仍有开票需要时,可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核定每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每次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核定最高持票数量的一倍;核定每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每次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核定最高持票数量的三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作为经办人。办税服务厅票种核定岗位人员应当依据纳税人申请即时为其办理相应核定手续。正式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纳税人月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连续三个月内有两次办理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记录,即满足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的条件。办税服务厅票种核定岗位人员应当依据纳税人申请即时为其办理相应核定手续。
1.发票票种核定表(初次核定适用)
2.发票票种核定表(变更核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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