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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征管要求问答

录入时间:2014-05-22

  一、问: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有两项: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问: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1、由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享受减半优惠,扩大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就可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2、优惠扩大到了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审批吗?

  答:不需要。查账征收和定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定额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需要备案。

  四、问:新政策执行的期限?

  答: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五、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新旧优惠政策如何衔接?

  答:1、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下称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23号公告不一致的,按23号公告执行。

  2、23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原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停止执行。

  六、问: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七、问: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问: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答: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九、问: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问:纳税人在月(季)预缴申报时应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十一、问:所得税月(季)预缴申报表中应如何体现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减税额?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纳税人,减税额等于“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填入 “减免所得税额”行内;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纳税人,减税额等于“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额”行内。

  十二、问: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应如何体现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减税额?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减税额等于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行内。其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实行查账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减税额等于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行内。其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十三、问:小型微利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提供证明资料?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十四、问: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如何处理?

  答:以上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1、新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的月(季)度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以后月(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2、2014年全年应享受优惠政策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十五、问:小型微利企业月(季)已按25%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多缴的税额怎么处理?

  答: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月(季)度已按25%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多缴的税额,可抵下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或退税。

  十六、问: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怎么处理?

  答: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十七、问: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进行核实评估:

  1、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2、企业职工名册。

  3、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4、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十八、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否必须要填写?如何计算?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必须要填写。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十九、问:小型微利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现行优惠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哪些?

  答:现行优惠法律法规政策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

  6、湖南省地税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14〕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其中第七条有效,第八条作废)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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