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5-19
一、《公告》出台有何背景
新一届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突破口和抓手。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多次发文予以反复强调,要坚决摒弃将加强管理简单地等同于行政审批的片面思维,切实将税务管理的重点和方法从事前审批转入到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管上来,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凡不在目录上的事项一律不得实行审批。20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摸清底数并经国务院审改办核实确认的基础上,公布了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因该目录包含了全国税务系统(不含只由地税系统审批事项)审批项目,但具体的审批层级因各地情况不一,未作统一明确,且部分审批事项不涉及安徽省。为便于文件执行、社会监督,以及收集进一步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建议,我们结合安徽国税实际,对审批层级进行了梳理明确,并征求了相关各方的意见。此外,为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各地摸清审批事项底数,公开行政申批目录。
二、《公告》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公告》公开了税务行政审批清单以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意见的具体方式,明确了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以及对实施目录化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便民办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三、《公告》执行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重点
(一)公开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是在《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安徽国税实际编制的,具体包括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主要是考虑需要征求社会各界及基层国税机关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同时部分项目审批权限虽在税务总局,但需要层报,为便民办税,故目录中包含了审批层级在税务总局的事项。
(二)目录中相关事项发生了变化如何处理?
目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设定依据为国家统一设定,考虑到下一步取消调整时检索的需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在公开时对此未作调整修改,如相关内容发生了变化,各地可在公开清单时在备注中说明。
(三)公告发布前因税务总局未明确为审批事项而作为事后备案管理的项目在公告发布后如何处理?
对此类事项,在公告发布后,要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严格审批,管住管好。同时,对目录中的审批项目如有取消或者调整的建议,应逐项说明理由,通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或专题报告的方式积极向上反馈。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税务总局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的联系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四)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具体是指哪一级?
因安徽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区国税局职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已不再行使审批职能,审批由市局办税服务部门集中办理,故将制定依据中明确为区县局审批的项目,审批层级统一为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五)各审批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来源有哪些?
审批部门明确为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市国税局的,实施的审批既包括本部门直接受理的,也包括下级层报的审批事项,视相关规定而定;而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仅包括直接受理的审批事项。
(六)公告的施行时间为何定为发布之日?
按照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考虑到《公告》明确的审批事项及制定依据税务总局已于2014年2月13日向社会发布,而审批的层级只是将现行规定进行整合,不预留施行准备时间并不影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