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5-07
一、起草背景
为顺应时代发展,推进税款征缴信息化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需要;加强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要求的需要;建立制度框架,提升税收票证管理基本制度法律层级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2月25日公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总局令〔2013〕28号)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细化明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是对《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对于在《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明确的条款,原则上不再重复。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广西地税实际,主要体现了以下方面的改革内容:规范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重新界定了税收票证的定义;肯定了征缴信息化的发展成果;统一了税收票证具体式样和尺寸;明确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岗位,并对业务风险环节做了岗位分设要求;简并了票种,对税收票证种类体系予以完善;增设了各税种通用的税收完税证明;从制度上支持了各种税收票证的“一票多税”填开。
《办法》共六章,52条,章节体系及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包括制定依据、规范对象、基本概念、票证使用范围、票证基本要素、工作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包括票证具体种类、票证适用范围、工作流程等。
第三章 印制,包括印制要求、印制企业条件、印制手续和流程。
第四章 使用,包括票证领发流程和手续、运输、发放,票证的保管及其保管要求,携带要求,盘点及其要求,损失票证处理及流程等,规定开具具体要求、结报要求、作废及其处理流程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规定票证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的资格认定,违法规定的处理,票证移交要求、程序、责任,票证的核算、检查、查阅要求,违规责任等。
第六章 附则,规定票证启用时间、附加解释和要求
三、税收票证种类
新旧税收票证种类的对应关系是: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代替《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代替《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
《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代替《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税收收入退库书》代替《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代替《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税收完税证明》代替《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及其他完税证明类税收票证。
四、《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问题
《办法》中第十二条 “本缴款书分固定面额和非固定面额两种。固定面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专门用于临时性、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非固定面额《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部分印有大写金额格式,按其限额分为千元以下、无限额两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给予的权限及根据广西地税征收情况,设计《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分为固定面额和非固定面额两种。非固定面额鉴于纳税人实际开票金额情况分为千元以下、无限额两种。供税收票证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放。
五、《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联次问题
依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结合税收票证管理和征管实际需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增设备案联,以供部门备案需要。
六、具体操作要求
《办法》仅对税收票证管理各环节工作做出基本规范,涉及退税管理、税收完税证明开具、税收票证归档保管等详细的操作性管理要求,没有在《办法》中做出具体规定,拟在《办法》颁布后下发配套文件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