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4-29
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执行到现在,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例如个别地市将一些“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了核定征收。同一地区同一类型企业因分属国地两家税务机关管理,税负差距过大,对符合查账征收的企业变相进行核定征收等。因此,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了公告,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明确了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为符合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二、明确了不得核定征收的“特定纳税人”范围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不得核定征收的“特定纳税人”范围。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及相关行业征收管理规定中进行了明确和补充。
1、特殊行业主要是指:一是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二是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三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得事先核定征收。
2、特殊类型的纳税人主要是指:①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②上市公司;③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以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④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明确,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地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⑤一定规模以上企业,即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但特殊情况除外,比如餐饮企业;⑥处于筹建期的企业,因为处于该阶段的纳税人没有经营成果;⑦其他类型的纳税人,应是能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
3、进行了兜底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4、上述企业不得事先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但如果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明确了对征收方式的导向
《管理办法》第四、五、六条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方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杜绝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四、明确了应税收入额
《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额及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收入。
五、明确了核定征收的工作时间及工作程序
《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认定的时间,原则上为每个纳税年度3个月之内认定完毕。当年新办的纳税人原则上不予认定,如需核定征收的,应在新办年度结束之后两个月内办理。《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工作程序。
六、明确了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是否可以调整的问题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但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七、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方式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季预缴,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八、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款和应税所得率过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定征收税款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