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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及备案资料

录入时间:2014-03-14

  一、国债利息收入

  (一)业务概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国债利息收入证明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证明资料

  三、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对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简要说明:被投资企业名称、投资时间、持有时间、投资额等。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机构的证书或文件;

  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

  3.相关事项声明(其内容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五、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业务概述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简要说明及证明资料。

  六、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简要说明: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情况、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情况;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的证明资料;

  3.市经委出具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七、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一)业务概述

  按照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八、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业务概述

  按照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九、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十、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安置残疾人员情况说明;

  2.残疾人员花名册;

  3.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5.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凭证。

  十一、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减免项目简要说明;

  2.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

  十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减免项目简要说明;

  2.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

  十三、中药材的种植所得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企业从事中药材的种植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减免项目简要说明;

  2.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

  十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减免项目简要说明;

  2.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

  十五、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减免项目简要说明;

  2.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

  十六、林产品的采集所得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企业从事林产品的采集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减免项目简要说明;

  2.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

  十七、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减免项目简要说明;

  2.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

  十八、远洋捕捞所得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减免项目简要说明;

  2.由农业部颁发的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十九、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减免项目简要说明;

  2.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

  二十、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减免项目简要说明;

  2.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

  二十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参照照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要求备案相关资料。

  二十二、小型微利企业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纳税年度终了后,企业需提供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随年度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二十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简要说明:项目情况简介,是否承包经营、是否承包建设、是否内部自建;是否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涉及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

  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4.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5.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二十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项目优惠对应条件的证明资料。

  二十五、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情况说明,所购置的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应用领域;

  2.已购置相关设备的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

  3.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资金来源证明资料。

  二十六、节能服务产业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证明资料或说明;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说明;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合同格式和内容需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的说明;

  5.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比重符合规定比例的证明材料;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的明细情况。

  二十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发生境内技术转让企业提供);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发生境外技术转让企业提供);?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发生境外技术转让企业提供);

  6.已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

  二十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十九、文化转制企业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转制方案批复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5.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三十、动漫企业或重点动漫企业

  (一)业务概述

  按照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十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一)业务概述

  按照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软件企业证书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

  三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一)业务概述

  按照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签发的认定文件)。

  三十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一)业务概述

  按照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软件企业证书;

  2.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的相关文件。

  三十四、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

  (一)业务概述

  按照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需要缩短折旧或摊消年限的软件资产明细表;

  2.购进软件发票复印件。

  三十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一)业务概述

  按照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天津市先进技术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颁发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三十六、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一)业务概述

  按照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名称、年度销售收入、财务核算情况、企业职工人数、有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的人数及所占比例、生产和装配的专用设备和工具及其他有关情况。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纳税申报表。

  3.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4.取得第一笔收入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5.收入明细表。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十七、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2.经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备案证书)副本;?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十八、加速折旧

  (一)业务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

  1.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二)主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3份

  (三)附送资料

  1.需要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明细表;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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