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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海关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录入时间:2013-08-05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71日起,全国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时间要求。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抵扣规定。每月纳税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纳税人应以海关缴款书原件为依据,逐一进行核对,并区别情况按以下要求处理:(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三、账务处理。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四、稽核比对。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一窗式”比对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并把清单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申报抵扣。其中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

  五、注意事项。一是对需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纳税人应以海关缴款书原件为依据,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准确采集相关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并导出《抵扣清单》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稽核比对。二是纳税人应准确、完整录入海关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对海关缴款书打印模糊无法辨认的,应主动与海关或进口代理商联系确认,否则影响抵扣。三是《抵扣清单》可每月多次报送,数据报送和稽核结果查询的方式主要有上门和网络传输两种。自8月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应在填写当月申报表前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以及清单,并在《稽核结果通知书》中列明的抵扣期限内把清单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申报抵扣。四是稽核系统每日对已接收的海关缴款书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月末产生最终稽核结果。纳税人可在每月末前对稽核情况进行查询,如因采集错误导致稽核结果异常的可重新采集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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