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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A表)变化及填报实例

录入时间:2013-06-06

  一、该表为月份申报表,是在原《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纳税人基础信息部分移至新增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因此,填报此表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调整之后,本表重点突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信息及税款计算过程,内容简洁,直观。

  2、适用范围有所调整。原表适用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等项目所得月份自行申报,凡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工资、薪金等项所得税款的,不填报此表。新表调整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适用范围明显扩大,对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所得监管加强,更好的覆盖了应自行申报的几种情形。

  3、增加了“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等栏目,使该表能够更好的适应目前个人所得项目的多样性要求,除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外,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均可以通过本表的填写进行申报。并且,这样的表格设计更详细、直观的反映了税款的计算过程。

  二、本表填报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纳税人在填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需分行列示各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工薪,同时,另起一行在第4列“收入额”栏填写上述工薪的合计数,并在此行填写第522列。

  A先生分别在甲、乙公司任职,20135月分别从两家公司取得工资、薪金7000元、5000元,则应分两行将任职单位、201351531的所得期间、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收入额7000元、5000元分别填入1~4列相应栏目,并另起一行在第4列填写收入额的合计数12000元。

  2、纳税人在填报“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不同应自行纳税情形时,需分行列示。这也是新旧申报表的一个变化,即对不同自行申报类型进行了区分。

  如上例,A先生在20135月将所持境内公司的股权以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另一个自然人B先生,这项转让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需要自行申报,那么,A先生要在刚才所填写内容的下一行需要填写所得期间“201351531”、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所得”、收入额“100000”。

  3、“税前扣除项目”、“减除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均指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以扣除或减除的数额。

  如上面两个例子,A先生分别在甲、乙公司任职,甲公司按规定的标准为其在当地缴纳了“三险一金”。那么符合规定标准且实际缴纳的“三险一金”分别填入“税前扣除项目”对应的栏目中。A先生转让股权的初始成本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则分别对应填入“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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