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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看新个税申报表的基础信息表变化

录入时间:2013-06-05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明晰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加强个人所得税分类专业化管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特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重新修订,并自201381日起执行。修订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将简化至12张(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录《修订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简表》)。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3张表沿用原有式样未作变动外,其他申报表均有变化。其中,基础信息类2张,扣缴申报类3张,自行申报类7张(包括个人纳税人自行申报表4张,生产经营纳税人自行申报表3张)。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具体修订内容本着与税制发展方向、税收征管改革目标、电子信息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原则,主要有三:一是进一步规范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完善基础申报信息,统一数据口径标准,特别新增2张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一张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扣缴明细申报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附件1),一张是适用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附件2)。二是整合简并相似或同类项目申报表,简化申报内容,有效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负担。如将现行生产经营类的6张申报表简并为3张表;将现行5张扣缴申报类的申报表整合简并为3张表。三是规范数据口径,引导并鼓励信息技术的使用。如通过统一申报数据标准,方便纳税人通过电子方式申报、税务机关加强数据信息利用。

  从上可以看出,本次申报表修订特别强化了基础信息登记类申报,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向自然人,自然人身份信息唯一性是纳税申报的基础。至于说前不久媒体曝光的持有4个户口的以多张身份证北京购房的“房姐”则只能说是个例外。上帝欲让其灭亡,必先让其疯狂!电子信息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做到全国统一且具备唯一性,才可以让这一涉及最广泛纳税人的税种做到应收则收。

  信息登记双管齐下,先由扣缴义务人申报

  新增《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的设计,基于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个人基础信息的获取主要依托扣缴义务人。该表作为目前主要的个人基础信息采集来源渠道,一方面既要采集自然人纳税人的必要涉税信息,还要兼顾扣缴义务人的申报工作量。因此,采集的信息数量较少。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对于员工个人的管理一般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于工资发放、税金代扣则一般由财务部负责,代扣代缴税款时难以做到对每位员工身份信息、收入全部来源、是否纳税等情况了如指掌。强化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意识并不能代替纳税人纳税应具备的主动性。“楼市有风险,离婚须谨慎”从回避纳税的无奈之举我们可以感知自觉自愿纳税仍然任重道远。

  一、附表一由扣缴义务人填报

  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时,其支付所得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初次申报后,以后月份只需报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填报本表时,“姓名、国籍(地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是否残疾烈属孤老”为所有纳税人的必填项;其余则根据纳税人自身情况选择后填报。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照)名称。中国居民,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原申报信息中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号码。是否残疾烈属孤老:有本项所列情况的,填写“是”;否则,填写“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以下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对下列个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加报有关信息:

  (一)非雇员(不含股东、投资者):工作单位名称等;

  (二)股东、投资者: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等;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含雇员和非雇员):外文姓名、国籍或地区、出生地(中、外文)、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外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外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等。

  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和上市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报送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税款等。

  各地应根据这些基础信息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并要求扣缴义务人填报。

  因此,可以看出新申报表对于基础信息登记更为全面,无论境内境外个人,无论雇员非雇员,发生支付所得均应采集个人基础信息。

  “是否残疾烈属孤老”决定了是否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分四类填报个人基础信息

  个人基础信息分四类填报,分别为雇员、非雇员、股东、投资者及境内无住所个人。

  1、雇员。雇员填报最为简单,也是企业最容易获得的信息,填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2、非雇员。填写非扣缴单位雇员的纳税人(不包括股东、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一般填写从扣缴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非雇员由于与扣缴义务人没有直接雇佣关系,支付其所得没有日常性和长期性,基础信息在支付所得时如果不及时取得,则之后采集相关信息则会困难。另外,在“以票控税”的体制下,非雇员取得所得,企业一般会要求去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个人取得了税务机关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则企业可不必填报上述信息。如果仍需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则企业仍需正常填报。

  支付集资利息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当下,企业融资难,集资盛行,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税收问题,倒更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近四个亿的民间借贷有多少完税?涉及多少个人基础信息?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税,纳税人也没主动申报的情形仍很普遍。

  因此,个人基础信息完善说简单也简单,说难仍有工作要做,关键还是税制结构与纳税意识问题。

  3、股东、投资者

  填写扣缴单位的自然人股东、投资者的相关信息。没有则不填。公司股本(投资)总额:填写扣缴单位的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个人投资的股本(投资)额。

  以上信息比对可看出投资者个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自然人转让股权仍然是税务风险防范所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股东终止投资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也有明确,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近年来屡屡被作为重点检查项目,以纳税筹划之名卖公司卖股权案件增多。虽然股东、投资者信息容易获得,但是股东、投资者涉及分红、股权转让税款却往往巨大。

  4、境内无住所个人。填写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相关信息。没有则不填。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主管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该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者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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