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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3-05-08

  一、为什么出台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工作规程?

  随着国家对行政部门审批事项范围的缩减,纳税人的税收减免事项越来越多的集中于备案类税收减免方面,因此加强对纳税人备案类税收减免事项的规范化管理便显得尤为重要。总局于2005年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其中对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有做一部分说明,但是我局一直未有细节性的专项管理规程发布。同时,我局相应的管理业务没有进入征管信息系统,依然为手工操作,游离于信息化管理之外,存在较为薄弱的环节。为此,我局近期开发上线“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系统,从备案、日常管理以及申报控制等环节对备案类减免税事项进行信息化综合管理。结合“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系统以及总局、省局的相关要求,我局发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将备案类减免税事项列入规范化、流程化管理。

  二、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纳税人必须先备案才能享受税收减免,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但并不代表纳税人可以自行享受减免而不向税务机关告知并提交相应的资料。纳税人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并申请备案,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备案处理。享受备案类减免的纳税人仍应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即使应纳税额为零,也应按期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在纳税期间可享受备案类税收减免,但是忘记备案,事后可以补办么?

  根据工作规程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补做备案登记,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退税的,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也即,纳税人在解缴税款后三年之内发现可享受备案类税收减免而未享受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做备案登记(以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登记之日为是否超期判断日),并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四、《备案事项目录》中的备案事项是如何界定的?

  《备案事项目录》中罗列了本《工作规程》所覆盖的所有备案类减免税事项明细,各备案事项按税种归结,来源于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的相关规定,事项的收集时间截止2013年3月31日。今后《备案事项目录》中的内容还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法规、政策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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