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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2-10-24

  一、此项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以2012年第20号公告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出台解决了销售生物制品的药品经营企业面临的高增值税税负问题。但对相关的期初库存进项转出等管理问题,未予明确。为贯彻落实好此项税收政策,便于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执行,根据国税部门税收管理需要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不够明确而又是省局权限范围内的相应的管理规定予以明确。

二、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前销售生物制品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规定,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购进生物制品取得的是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生物制品按17%计算销项税额,销售生物制品税负率在13%左右,税负率较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是药品经营体制改革后从原卫生防疫部门独家经营中分离出来的,与国家规定卫生防疫站销售生物制品按3%征收增值税的税负率比较,税负较高。为此,国家出台政策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改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以营造不同性质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应进行单独核算,不单独核算的不能实行简易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政策规定,只是对销售生物制品业务收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原规定征收增值税。所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单独计算生物制品销售业务,对其他业务仍应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上述进销项税额仅为其他业务的发生额,生物制品业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药品经营企业应对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前库存生物制品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前,由于生物制品进项税额已进行抵扣,而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生物制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库存生物制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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