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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股利应取得何种票据?

录入时间:2012-08-22

  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往年我公司分红时,中方投资公司开具一张地税局监制的收款专用发票。但是2011年中方公司收取股利,只能开具一张内部收据给我公司,原因是地税局执行新版普通发票后,不再有收款专用发票,故地税局不准其再开具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凭对方开具的内部收据支付股利,有无涉税风险?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明确应统一使用通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使用本通知规定的规格外,如需要其他规格的通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明确简并取消的票种可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统一通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投资收益不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新版普通发票是由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开具的。目前各地对于非经营收入开具何种票据有不同规定,还请咨询投资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若投资方主管税务机关无明确规定,可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开具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

  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闽地税函[2010]18号)第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非经营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未达起征点的应税收入、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收入、不征税的经营收入),如补偿金、赔偿金、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收入等,适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票样见闽地税发[2010]30号附件4)。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款项以及个人取得的按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收的补偿收入,应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

  财税风险:

  《会计法》第14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中指出,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财务报销和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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