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3-14
软件产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之一,为推动其发展,我国采取了税收倾斜政策。回顾近年来软件产品征税的有关政策,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值得注意。
一、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一)软件产品的界定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财税[2011]100号)
(二) 应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1]100号)
2.受托开发、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提供给委托方使用,且不涉及著作权所有权转让的软件。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设计开发软件,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提供给委托方使用,且不涉及著作权所有权的转让。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上述业务收入应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2]665号)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00号)
4.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5]165号)
5.采用储值卡的方式销售网络游戏软件按销售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闽国税函[2003]56号)
(三)不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1.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2.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00号)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国税发[2000]133号)
3.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4.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00号)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基本规定
自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1.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财税[2011]100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符合增值税超税负对未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01]闽国税流函字第020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财税[2011]100号)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财税[2011]100号)
5.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对未进行单独核算以及欠缴增值税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办理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闽国税流[2000]043号)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财税[2011]100号)
五、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效期
鉴于全国统一格式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未注明软件产品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为便于确定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⒈对已公布的软件产品(第一批和第二批名单),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1999年10月1日后纳税人首次发生销售该软件产品的日期起五年。该软件产品可在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⒉今后省信息产业厅在公布软件产品名单时将明确备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的起始时间(研究开发软件产品的完成时间),该软件产品可在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闽国税发[2002]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则明确: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六、资格的认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符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条件的,必须进行资格认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认真填报《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请表》,报送企业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有关证书、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复印件)等。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软件生产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产品审批确认。(闽国税流[2000]043号)
七、退税审批
经认定审批符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软件生产企业,逐月填报《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申请表》,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退税审批。申请退税时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2.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月份完税凭证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第二次申请退税可不必提供);
4.基层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榕国税发[2002]127号)
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财税[2011]100号)
八、先退税后评估
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