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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掌握最新政策

录入时间:2012-02-24

2011年企业经营年度已经结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规定,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就全年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减除预缴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2011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与往年一样,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各项工作,不同的是,企业还必须掌握2011年国家制定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才能真正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一、收入方面的最新政策

  (一)继续执行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自20111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关于不征税收入使用管理等其他规定与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基本一致。

  (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纳入免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自201111日起,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债利息收入按持有时间实行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按实际持有天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四)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或代持限售股收入应由企业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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