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1-11-24
在投资者等待1年多时间以后,前不久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获得明确并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一轮的西部建设热潮开始涌动。
那么,与首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延续?又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有哪些优惠政策被放宽?又有哪些优惠被废止?广大企业在经营中该如何正确享受税收优惠并防范可能的涉税风险?广大纳税人应深入研究税法,吃透政策,在最大限度防范涉税风险的同时把该享受的优惠政策用足用活,从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新一轮优惠政策:有延续,有修订,有废止
2001年~2010年实施的首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的优惠政策体系。新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与老政策相比,主体内容基本延续,仍然是以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主,其他税种为辅,但新政策对老政策也作了不少修订,且部分内容已被废止。
与老政策相比,新政策有三个延续不变。一是优惠政策适用的地域范围延续不变。新政策明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依然包括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比照执行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二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延续不变。新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西部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继续免征关税。
在上述的总体延续不变中也包含了不少修订内容。修订部分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适用条件有所变化,二是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的适用范围有变化。
新老政策都要求必须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才能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适用的鼓励类目录有差异。老政策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不同的鼓励类目录,内资企业先后适用了《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新政策对此进行了修订,直接强调“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施行优惠政策,内外资企业均适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没有将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描述。究其原因,是由于自
在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方面虽然继续免征关税,但免征关税的设备范围扩大了。老政策对设备范围有限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不得免征关税;而新政策没有设定这一限制条件,表明企业进口设备免关税范围扩大,企业进口的自主权得到加强。
从废止的内容看,主要有五个方面的优惠被取消。一是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不再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二是取消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三是取消了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但是
新产业目录正在制订:受益企业有望增加
新政策虽然已经开始执行,但是由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前并未发布,因此不少企业非常关心这一目录的制订情况及其内容范围。来自国家发改委西部开发司的消息称,有关部门已多次就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调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前正在加快制定中。有专家表示,根据首轮西部大开发的经验和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范围有望扩大,受益企业有望增加。
据了解,首轮西部大开发中的税收优惠主要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鼓励类产业为指导,由于该目录是面向全国范围制定的,所以没有把西部地区的一些特色优势产业纳入鼓励类目录,因此真正实际享受了优惠的西部企业数量并不大。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2006年,广西、贵州等西部9个省(区、市)的51万个地税部门企业管户中,享受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企业只有2.52万户,所占比例不到5%.如果剔除其中享受农林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的企业,真正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到2%.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西部开发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召开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研究制定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有关人士表示,在制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时将充分考虑首轮优惠政策执行中的优惠面过窄问题,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这种现象应该会有所改善。据介绍,国家发改委在编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中坚持的原则是,发挥比较优势,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结构调整,实现科学发展。在此前的调研中,国家发改委已经要求西部地区省份按照这一原则报送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并要求新增加的产业目录要引领和带动当地优势产业的发展,充分体现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地方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有资料显示,西部地区省份近期在向国家发改委报送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建议时,都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考虑了本地的产业优势和企业需求。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出了农业、医药、机械、轻工、纺织、建材、采矿等7类34条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内蒙古自治区提出了农牧业、能源、新兴化学工业、冶金工业、新型建材产业、机械装备制造及配套、农畜产品加工、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等10类近50条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陕西省提出的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建议表中,则包含了农林、煤炭、建材、有色金属、交通、现代服务、装备制造、医药等8大类30条新增项目。
有税收专家表示,一旦西部省区上报的新增鼓励类条目获得通过,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将会大大增加。总体来看,西部地区农业、医药、建材、采矿等产业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有关部门在编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时会优先进行考虑。实际上,这一政策制定意图在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中已经有了体现。该目录条目共1399条,其中鼓励类750条,新增条目多达413条。该目录比较全面地反映了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方向内容,更加注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项目和优势产业的支持。由于这一目录是全国性的,必然会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编制具有指导作用。
至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公布时间,有税务中介专家预测不会太晚,即使明年第一季度公布也不为迟。只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基本不会耽误企业缴纳2011年度的所得税。这位中介专家提醒,原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企业,应静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公布,到时检查企业是否符合新公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如果不再符合,则不要盲目享受该优惠政策,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原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则应结合目录对比检查是否符合条件,以避免错过优惠政策。
主业占比70%:企业必须关注的政策门槛
对新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除了要考虑是否符合鼓励类目录这一限制条件,还应关注主业占比70%的政策门槛。普林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副总监熊国军介绍,新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部分延续了老政策的要求,即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必须达到企业总收入的70%.过去10年的经验显示,有不少企业在发展中慢慢突破了这一限制,从而将自身挡在了税收优惠的大门之外,对此企业尤须引起相当的重视。
西部某水电公司在成立和发展之初按规定享受了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随着实力的增强,该公司除了继续加强水电业务经营以外,还利用多余电力发展了电解铝、多晶硅和太阳能光伏等项目。这样一来,公司主营业务水电项目的经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从90%开始下降,2007年降到了65%,遗憾地丢掉了税收优惠资格。
上述水电公司为保住主营水电业务收入70%比例,他们接受税务中介专家建议将旗下的电解铝、多晶硅、太阳能光伏等分公司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由于水电、多晶硅和太阳能光伏都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其新设立的3家子公司都享受了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其实,上述安排并非适用所有企业,因为新设公司或剥离辅营业务会增加集团公司的管理成本,有可能最终抵消享受的税收优惠。专家建议水电公司进行上述安排是鉴于其另外两个辅营业务都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新设公司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如果辅营业务不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企业就要进一步考虑这种税务安排是否具有可行性。
从审批到备案:企业税务风险增加
在首轮西部大开发中,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须先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税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新政策废止了相关规定,企业可能面临自己执行政策、税务部门予以备案的状况。税务专家认为,在税收优惠执行从审批到备案的转变中,企业的税务风险实际上增加了,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老政策体系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第264号)也把该优惠政策列入审批事项。但是新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自
结合新政策以及现行的税收征管趋势,我国的税收审批事项将越来越少,“审批制”逐渐地向“备案制”转变。但是,纳税人千万不要以为在备案制下享受优惠政策更加容易了,从而对日常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掉以轻心,相反要意识到涉税风险更大了。因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不再承担审批责任,而是加强对备案事项的监管检查,所有的税收风险都将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虽然新政策的内容并不复杂,但有不少规定暗含着税收风险,企业须仔细研读政策进行防范。比如,对西部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新政策一方面继续免征关税,一方面取消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于这一政策是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