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1-11-14
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
因此,该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以前的固定资产应缴增值税=200000÷(1+4%)×4%÷2 =3846.15(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以前的低值易耗品应缴增值税=100000÷(1+17%)×17% =14529.91(元);销售自己使用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2009年3月购进的固定资产应缴增值税=200000÷(1+17%)×17% =29059.83(元),合计应缴增值税47435.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