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1-09-28
【中华财税网2011-09-28信息】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对于全市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来说,最大的变化在于新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绝大多数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那么相较于旧税法,新税法的变化在哪里?什么样的收入能按照新税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按照新税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相较于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新税法规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内籍人员可按照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总体的费用减除标准仍维持4800元,同时调整工薪所得的税率及级距,将原来的九级累进税率修改为七级累进税率,拓宽了各税率级距的所得区间,取消了原税法中15%和40%两档税率,并将最低税率由原来的5%下调至3%;对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个体户生产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新税法同样将原税法2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同时也对个体户生产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所适用的税率和级距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大家可以登陆厦门地税网站个人所得税频道查阅。
背景知识: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基本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基本保险,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基本保险,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基本社会保险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费用减除标准3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执照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月或每年累计经营收入额-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费用减除标准3500元/月或42000元/年)×税率-速算扣除数。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因承包、承租而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月或每年累计承包承租收入额-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或42000元/年)×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什么时候取得的工薪所得能按照新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是否按照新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钱的时间来划分,2011年9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无论属于哪个月的劳动所得,都按照新税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2011年7月份在单位工作,但是到了2011年9月5号才拿到7月份的工钱,那么王某9月份拿到了7月份的工钱也应该按照新税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背景知识:
劳动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工作的月份。纳税人在哪几个月工作,那么工作的这几个月就分别是每月工资的劳动所属期,比如王某2011年7月只在甲单位工作了一个月,并拿到了这个月的工钱,那么2011年7月就是王某的这笔工钱的劳动所属期。
税款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领取工资的月份,纳税人在哪一个月拿到工资,那么拿到工资的这个月就是税款所属期,例如王某在2011年9月5号才拿到2011年7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该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就是2011年9月。新旧税法的执行时间,是以工资的税款所属期进行划分,而不是以劳动所属期来划分。
三、有的单位把本来该在8月底发的工资,拖到9月1号发,而9月底应该发的工资仍然正常发放,那么这两笔工资能不能分开作为两个月工资算税款呢?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入国库”。 这里的“按月计征”是指按照纳税人每月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不是按次计征。以9月计税工资为例,是指9月1日-30日期间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合并计税,无论9月份发放8月、9月或10月工资,亦或是9月内分别发放的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只要是9月1日-30日实际发放,则当月全部收入都应合并作为税法9月工薪所得,按税法规定,减去发放月份当月的社会基本保险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扣除标准3500元,余额作为工薪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时,该笔税款所属期为9月,而不是各单位工资表上的发放月份。
四、取得工资薪金后,什么时候申报纳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取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通俗的说,就是单位或纳税人应该在发放工资或者拿到钱的下个月15号前申报纳税,例如王某9月5号拿到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0月15号(10月份因为国庆放假,申报期将顺延,具体顺延时间以我局公告为准)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部分单位如果一直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当做税款所属期申报(如“8月发放7月工资错按税款所属期7月进行申报”),现在9月份想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则可以在9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8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并自10月起恢复正常申报,即到了10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为9月的个人所得税。
背景知识: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纳税款应由发放单位负责在所得次月的申报期内扣缴申报,如果纳税人同一个月内,在多家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了每家单位应该对各自发放的工资做出扣缴申报外,纳税人自己也应该在取得所得的次月申报期内合并多处工资薪金所得后,向任职单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五、单位在9月初发8月份的工资,在登录地税网站申报时,发现系统的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仍然是2000元,这是为啥,是不是地税申报系统没有升级更新?
答:厦门地税按新税法更新升级的网站申报系统自2011年9月1日零时起运行,并不存在未升级更新问题。由于当月发放的工资,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发放次月申报,因此我局9月份申报期内,系统默认申报表的填报税款所属期为8月,如果扣缴单位需要在9月份申报期内,提前申报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税款,则应在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期更改设置为9月份,这样就能按照新税法3500元的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了。
背景知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所谓“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指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扣缴单位当月扣缴后,次月15日内申报到税务机关。
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其中9月1日-15日申报期申报的工薪所得所属期为2011年8月,申报的个税税款一般为8月1日-31日实际发放工薪所扣缴个税,适用于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六、我在9月份拿到了工资,但是工资单上扣掉的税款仍然是按照旧税法计算的税款,问了单位财务,都说扣的没错,这是为啥?
答:一般情况下,公司财务人员在发放当月工资薪金的同时申报上个月的个税,也就是说工资单上领到的是这个月的工资,交的是上个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单位员工9月份的工资单上所体现的个人所得税,则可能对应的是上个月(8月份)的收入所应纳的税款,不是本月(9月份)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上个月(8月份)的收入无论税款是不是在9月入库,均得按原费用减除标准(2000元)及税率扣缴,因此在工资单上体现的扣缴税款,仍然执行旧的税法规定。如果工资单上的税款确实对应的9月份收入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发放单位)又没有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人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投诉,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调查了解情况后,给予纠正。
七、如果已经做了错误申报,多缴了税款,怎么办?
答:扣缴义务人或自行申报的个人本月已申报个税,但因错误填写申报税款所属期导致多申报税款并已缴纳入库的,可填写《个人所得税明细退税申报表》,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情况后,在下月正常月薪申报时抵扣下月税款(方法是在10月申报期进行个税明细申报时,在“已纳税额、抵扣额”栏目中填入9月多报的税款)。
八、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户10月份申报期时,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答: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承包承租经营户的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如果经营期跨过了新旧税法两个税款所属期,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因此2011年度的税款计算按以下方法处理: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旧税法税率-旧税法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税率-新税法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由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计算月份税款和年度税款时,分段计算的方法较为复杂,详情可登陆我局网站查看具体例释计算过程。
九、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户通过我局网站明细申报时,系统总是提示“累计经营月份数和税款所属期起止有误”,这是怎么回事?
答:根据税法规定,按照查账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一般采用“按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税款计算缴纳方法,纳税人或单位在申报时,填报的“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个月;税款所属期应为当年累计经营期的起止时间,即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如经营期为2011年3至6月,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为4,税款所属期应为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十、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户,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含)后的应纳税款该如何计算缴纳?
答:新税法颁布后,我市自定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收核定政策也进行了调整,分别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9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10号)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告,各行业税负平均下调20%,其中对于出租车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做了进一步下调,个税税负由原来的1.5%下降至1%.以每辆车月核定营业额12500元计算,征收率调整后,每辆个体和承包承租出租车车主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由原来的2250元下降至1500元,少缴税款750元,税负下降三分一,全市个体和承包出租车主预计一年将少缴个人所得税330万元。
考虑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核定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对2011年9月1日前已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出租车行业)除外,在主管税务机关按本文规定核定2012年度新的应征税款前,为简便执行,其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至12月份的应征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原核定应征税款的80%征收,税款通过“一卡通”方式扣缴。对2011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以及出租车行业承包承租车主,其经营者直接按新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应纳的税额,纳税人可查看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收核定通知。
十一、采用 “单定”方式(收入自行申报,带征率核定)征收税款的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户,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含)后的应纳税款该如何计算缴纳?
答:由于“单定”纳税人的税款是由纳税人通过我局网站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方式,自行计算申报,因此,上述纳税人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10号)所规定的新的行业带征率,自行计算申报应纳税款。我局各管征机关将在10月申报期前,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10号)送达纳税人处,尚未收到相关文件的纳税人也可通过我局网站或者上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10号)文件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