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1-07-19
【中华财税网2011-07-19信息】 煤炭开采企业涉及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在实际生产中,这些企业还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计提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等费用,国有大矿还要执行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因此,煤炭开采企业涉及的财税问题就比较多。在与企业的日常交流中,笔者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企业近期比较关注。
一、土地补偿金入账凭证问题
煤炭开采企业在挖矿、开采过程中,会涉及到占用农民或村委等单位的土地。一般来说,煤炭开采企业采取每年向农民或村委等单位支付相应土地的补偿金作为占用土地的对价,支付土地补偿金时,以村委开具的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农民的土地补偿结算单作为入账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农民或单位将土地转由公司(采油厂)使用,每年取得土地补偿金,农民或单位属于从事“服务业——租赁业”应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煤炭企业向农民或村委等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时,应以农民或村委等单位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煤炭企业应取得村委开具的当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农民的土地补偿结算单不属于发票,不是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其中所提的书面证明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为,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因此,农民或临时使用租赁发票的村委等单位可提交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租赁发票。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据此,笔者提醒,煤炭企业向农民或者村委等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金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此外,如果企业以土地补偿结算单据作了税前扣除,但没有经税务机关认可,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由于土地补偿金金额支付数额较大,一旦被要求补税,损失会很大。
二、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问题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企业对于用于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各项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把握不准,对此,2009年开始执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可通过以下政策进行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计提弃置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煤矿企业将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弃置费用按其现值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和相应的预计负债。计入成本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计提折旧。那么,在固定资产的持有期间,因确认弃置费用而多提的折旧和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呢?
对此,笔者提醒,企业计提的而并非是实际发生的预计在未来时间将要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增加提的折旧和利息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主要的政策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四、福利费支出相关问题
对于大型的煤炭生产企业而言,一般都会设有内部食堂、宿舍、职工浴室、理发室、员工活动室等。对于此类部门发生的费用该如何列支,实际操作中企业比较关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如果煤炭企业设有上述福利部门,这些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应列支为福利费支出,并在限额内税前扣除。
五、员工工资、薪金合理性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更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二、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三、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着重强调“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方为“合理”。
因此,煤炭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方可税前扣除,如果是国有性质的企业,还应该注意,工资金额超过国资委等政府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部分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如果已扣除,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作纳税调增,并补税。
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煤炭企业对是一个高收入的行业,特别是对于管理层,很多企业都会按最高限额发放住房公积金,甚至是超额发放。这些笔者提醒,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严格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精神来执行。
对于那些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同时但还保留住房补贴的企业,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列支为职工福利费,在限额内税前扣除。
七、企业年金问题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