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1-02-22
【中华财税网2011-02-22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日前签署第25号总局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共38条,比修订前少了29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发票管理的事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如授权省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发票的基本内容;明确了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规定了税务机关与代开单位须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了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单位和具体程序。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发票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删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内容,取消和调整了现行细则中部分关于处罚规定的条款。由于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因此,实施细则就公告的具体方式和内容进行了规定。
由于新《发票管理办法》已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对网络发票和专业发票的管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所以,在这次修订中没有对有关内容进行明确。据了解,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着手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据介绍,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公布前曾于
为了方便读者查阅,我们就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对比分析。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条款对比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以下简称“新《细则》” |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以下简称“旧《细则》” |
新旧细则差异对比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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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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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
第二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
新《细则》要求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有利于对发票印制的管理,从源头杜绝假发票。 |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
第三条 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
新《细则》规定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两类发票,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分别确定,明确权限利于管理。 |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
新《细则》赋予省以上税务机关才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提高权限,便于管理。 |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
第五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
新《细则》的发票基本内容增加了发票代码和号码。赋予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增强发票使用的灵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