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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纳税人信誉等级分类实施稽查预告制度

录入时间:2010-09-15

【中华财税网2010-09-15信息】  稽查预告制度是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检查前,提前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的内容、范围,要求检查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对检查所属期间缴纳税、费、基金情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以及履行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自查,然后对检查对象自查结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重点检查的一项举措。陕西省地税局稽查局今年实行稽查预告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
  由于税务检查很少给纳税人准备的时间,一些被处罚的纳税人反映,他们出现的涉税问题大部分是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者认识有偏差所致,并非因为主观故意偷逃税款,因而希望税务部门实行稽查预告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陕西省地税局稽查局认为,实施税务稽查预告制度法律依据是充分的,而且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他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查前告知办法的通知》,创新稽查工作方式,出台了《陕西省地方税务稽查预告暂行规定》,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税务稽查预告制度。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前告知企业检查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纳税人及时自查,发现自身未缴、少缴税费等方面的问题。对企业自查自纠认真,积极主动缴纳税费的,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自查不认真、不到位或不彻底,经重点检查仍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问题的,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检查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从2009年4月20日开始,陕西省地税局稽查局先后组织了3批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结果显示,各自查企业基本能按照稽查预告制度,认真进行自查,基本做到了自查自纠,税收有所增加,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有所提高。稽查预告制度凸现的特点是,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法》立法原则,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事半功倍。2009年仅该省稽查局安排自查的142户,便自查补缴各税52569万元,效果显著。
  该局在实践中发现,稽查预告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将预告对象定为纳税信誉良好、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国有企业或者股份制企业,效果较好,不会造成企业作假账的情况。而对账务不全、财务人员素质低下或纳税信誉不佳的企业实行稽查预告制度,弊大于利。
  为此该局建议,应科学界定稽查预告范围,避免滥用失控。要把稽查预告制度与纳税人信誉等级挂钩,分类实施。对诚信纳税意识强、财务较健全、能长期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实施稽查预告制度;对纳税信誉一般的纳税人也可以实施稽查预告制度,但在纳税人自查后,税务部门还应根据自查情况对其进行抽查;对诚信纳税意识差、财务制度不规范、屡有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不实行稽查预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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