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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资发[2010]93号解析: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外资研发中心应先获批资格

录入时间:2010-06-08

【中华财税网2010-06-08信息】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是我国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所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优惠政策的执行是有一定范围、条件和限定的,其中,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外资研发中心条件的确认最为关键,对此,出台《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进行了明确。

  政策规定,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并同时符合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上述条件中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明的金额为准。如果对新设立不足两年且为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是指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在近两年内专门为设立和建设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对于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年来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另外,上述所讲的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应为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企业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当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2010年底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1、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外商投资研发中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3、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投资总额与专职研究人员的的材料;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6、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于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审批,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进行公告发布,被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如果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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