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之扣除类项目填报讲解(下)

录入时间:2010-01-11

【中华财税网2010-01-11信息】  10.住房公积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2008-12-31
  住房公积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2007年3月16日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2002年3月24日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2008-12-31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2007年3月16日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12.税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2008-12-31
  税收滞纳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2007年3月16日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13.赞助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2008-12-31
  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在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填报。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2007年3月16日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六)赞助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2008-12-31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2008-12-31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2009-06-02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2008-12-31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相关金额。
  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2008-12-31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2007年3月16日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20061204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单位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2008-12-31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19.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2008-12-31
  加计扣除”: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加计扣除额合计”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2007年3月16日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2009-04-30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2008-12-10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的如何具体界定?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研究开发费用的定语分析
  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不要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项研发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混淆了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新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的条件是两个口径,加计扣除的口径比高新认定的口径要小的多的多。税务局也会查的严的严。总体来说,加计扣除比高新要紧,注意加计扣除强调“直接”和“专门”,而高新不强调!再有加计扣除中的工资是税法中的工资总额概念。对享受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不要都奢望去加计扣除。能享受15%的所得税率就OK了,加计扣除那事儿,税务局认多少算多少
  新产品没有研制成功可以加计扣除吗?
  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并没有规定是不是以成功为标志
  思考:计入了研发费并加计扣除的用于研发新产品领用的材料,在新产品没有研制成功时,其领用材料的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不成功也是研发,企业研究开发属于生产经营业务,与生产经营有关,不需要转出。
  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在会计处理上设置“研发支出” 科目,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专账管理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单独设立账套核算研究开发费用;
  另一种是在原有账套的基础上设立明细科目核算,明细科目设置与《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项目保持一致,便于专门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会计期末:
  (1)对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对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对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对“费用化支出”(记入管理费用)在100%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对“资本化支出”(记入无形资产)按150%摊销。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