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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关税[2009]48号: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9-10-22

【中华财税网2009-10-22信息】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国际竞争及内销市场开放等相关政策趋于完善。那么,相对于来料加工贸易的优越政策已渐渐减弱,在繁重的税负及加工费的情况下,其经营方式和国内税收政策的收敛,让国外投资者失去了信心,国内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的需要迫在眉睫。为了促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的实现,经国务院批准,就来料加工装配厂(来料加工厂)以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过程中涉及的进口设备给予税收优惠,出台了《财政部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48号)。为了更好地让广大进出口企业了解和掌握当前的新政,通过对定义乃至内容的解读,分析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转型的意义所在。

  一、何谓不作价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应当讲,免税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之列。

  按照原规定,不作价进口设备在进口环节免征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在海关监管期限内(5年),企业不得将不作价设备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否则,应当补缴相关税款。但是,此规定在2008年底被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所替代,按照第10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备案变更,一律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因此,外商如果是在2009年开始办理备案的话,不可能再享受免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应在进口时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的出台主要意义在于加快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厂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类型的企业,以规范企业经营,适应政策调整的要求。

  二、不作价进口设备现行涉税规定

  由于前文(第103号)已经明确了不作价设备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48号)又做了补充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上所述,以不作价设备设立的法人企业是否还能享受优惠税收政策,首要的条件必须是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的,并在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这个期间进行来料加工转型的企业,即以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来料加工厂。除此之外,均要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此款还规定其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也就是讲出资转型后的不作价设备年限可继续执行。

  另外,新政策还规定对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以及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按现行政策规定,除新成立的法人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项目外,一律照章补征关税。

  因此,对于出资转型企业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作价设备的备案与进口时间是否符合以上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二是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项目不受以上条款限止。三是非上述条件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新法人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免避未按规操作而带来的税收处罚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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