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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二)

录入时间:2009-09-01

【中华财税网2009-9-1信息】  刚刚结束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的第一次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依据的制度和政策,以及企业填报的表格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企业所得税法》的几十个配套办法陆陆续续滞后发布,更加大了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难度。为此,我们特别整理了汇算清缴中企业常见的问题,加以分析,供纳税人自查或今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参考。

  问题四: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案例:注册税务师在对某投资集团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职工住房的物业费、私人汽车保险、修理费等上百万元;在对某证券公司审查时发现,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应由经纪人个人承担的营业税及附加50多万元。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纳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职工住房的物业费、车险、修理费等按照相关性原则,属于和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

  问题五:捐赠违规税前扣除

  案例:蓝天公司200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当年公司通过北京市红十字会对某省洪灾捐款30万元,对汶川地震捐款80万元,该公司将捐款总额110万元税前扣除。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蓝天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2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捐赠限额为24万元。

  同时,《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因此,蓝天公司对汶川地震捐款8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无须受利润总额12%限制。而其对某省洪灾捐款30万元,超出扣除限额6万元,应作纳税调增。

  问题六:预提、暂估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案例:注册税务师在对某公司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成本中预提工程后期维护费20多万元,应付暂估费用16万多元,并在税前扣除。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预提费用、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有严格限制,除了明确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基金外,一律不许扣除。该公司预提的工程后期维护费、暂估费不属于可扣除的范围,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和确定性原则,应作纳税调增。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企业的财务人员多数都知道上述税法规定,因此在预提各项成本费用时刻意规避“预提费用”科目,多将其计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为企业留下很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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