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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8]174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9-05-31

【中华财税网2009-5-31信息】  2008年12月2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文件,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做了重新调整。执行时间为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进一步降低普通二手房甚至是非普通二手房的营业税门槛,能够极大减轻二手房交易成本,直接惠及买卖双方,对于活跃二手房交易,刺激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一、减免政策起征年限从5年调整为2年

  《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通知》规定,对转让环节营业税实行一年减免政策。其中,将原政策(财税[2006]75号)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减低至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原政策(财税[2006]75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按原政策规定,如某人在08年以25万元购入普通住房并以30万元的价格销售,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0×5%(税率)=1.5万元,如在09年销售(购房时取得真实合法的发票),则适用新的税收政策,其应纳的营业税为(30-25)×5%=0.25万元,可见,新政策比原政策,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不足2年的,可节税1.5-0.25=1.25万元。

  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规定,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按照上述规定,各地已经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三、办理减免税的规定

  《通知》第二条规定,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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