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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二十二)

录入时间:2009-04-16

【中华财税网2009/4/16信息】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关于非固定业户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问题,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加了“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的规定,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没有这一规定。

    增值税实行严格的属地化管理,因此,原则上应当以机构所在地或者应税活动发生地为纳税地点。我国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在哪里缴纳直接涉及各地的增值税收入,因此,对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问题,各地税务局都比较关注。同一县(市)的增值税收人是统一调节分配的,因此,同一县(市)内的增值税纳税地点管理相对比较宽松。

    对于固定业户而言,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原则上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未开具证明,则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应当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于没有固定的机构所在地,因此,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进口货物,纳税地点与关税的纳税地点是相同的,也就是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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