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应扩大特殊商品广告费不能税前扣除的范围
录入时间:2008-12-11
【中华财税网2008/12/11信息】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10个月以来,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内容,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跟踪调研,调研中发现新税法较旧税法相比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有较大变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而老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45号文件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述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政策上的变化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
例: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2007年度销售收入66400万元,发生广告费4746万元、业务宣传费2909万元。按照老税法规定仅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两项据此数据计算:
2007年度税前调增额为:
4746+(2909-66400×5‰)=7323(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
7323×33%=2416.59(万元)
预计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90000万元、广告费7000万元、业务宣传费4000万元;按照新税法规定2008年度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为:
90000×15%=13500(万元)
预计2008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总额为11000万元不超过13500万元,不需进行纳税调整。由此可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收入15%准予扣除”政策变化,税率33%不变的话,“税前调增所得额7323万元、所得税额2416.59万元”已不存在,影响企业所得税减少2400余万元。可见以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政策变化,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较大程度减少了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事实上,该企业1-9月申报08年度企业所得税191.72万元,而去年同期申报数据为332.43万元,下降也是较为明显的。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没有对特定行业出台单行文政策,我们认为为了体现税收公平主义原则,要么不再出台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规定,对所有行业一视同仁;要么出台与其他税收政策相一致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规定。比如:现行消费税条例中,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某些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烟火等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来达到抑制其消费的目的。如果对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准税前扣除,应该对国家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烟、酒精、鞭炮、烟火等”消费品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都不准在税前扣除,才能体现税收公平主义原则。如果按照老企业所得税政策只对粮食类白酒广告费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我们认为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