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的新旧比较
录入时间:2008-10-17
【中华财税网2008/10/17信息】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取代原内资企业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旧税法)。新税法与旧税法相比有较大变化。
一、纳税人旧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区别对待,使外资企业拥有“超国民待遇”。新税法不再区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统一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应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为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为此,实施条例还明确了“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进一步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二、税率旧税法规定的内外资企业名义税率均为33%,但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l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l8%的两档照顾税率。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除此之外,新税法还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新税法税率的确定一方面考虑到旧税法税率档次过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有必要统一税率;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要尽量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新税法规定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应税所得的确定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对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所得税。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四、税前扣除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政策,变化较多。l.工资薪金支出,旧税法对于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采取据实扣除制度;新税法统一采用据实扣除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放宽了对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2.工资附加费,旧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l4%、2%、l.5%计算扣除;新税法考虑到计税工资已经放开,故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相应提高了扣除额,并且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新税法规定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业务招待费,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5.公益性捐赠支出,旧税法对内资企业限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扣除,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新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的12%,这种扣除水平对绝大多数企业,实际上等同于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