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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实施企业集团税收专业化集中管理

录入时间:2008-10-07

【中华财税网2008/10/7信息】 企业集团税收管理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企业集团汇总纳税管理问题,二是总机构及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职责划分问题。 

  1.关于企业集团汇总纳税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非法人分机构,其所得税应当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集团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否能由总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仍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对允许合并纳税的企业,依照汇总纳税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为此,笔者认为,应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修改。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建议将此规定调整为“属地管理、汇总计算、分别入库、年度清算”,以进一步符合汇总纳税管理本意。 

  属地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机构纳税申报审核,与各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建立信息沟通,企业应纳税所得情况审核。各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本区域分机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监督,并确认分配系数的真实性。 

  汇总计算,是指由总机构汇总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机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作为汇缴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企业全部机构(非法人机构)所有经营成果和经营成本,计算出其应纳税所得额。笔者主张首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再分别会同各个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当地适用税率和其他政策因素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分别入库,是指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或者事先约定比例,会同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分得的应纳税所得乘以各个分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率,并考虑其他税收政策(例如减免税)因素后取得之收入,分别缴入各分机构所在地地方国库。中央级收入部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直接缴入中央国库。 

  年度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利益方事先的约定加以清算。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所有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汇总纳税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联合审核,有关各方对审核结果不存异议后,宣告清算结束。 

  以上建议与28号文件的主要区别是:不采用预缴方式,不进行财政调库,将收入分配问题解决在税收环节。 

  2.企业集团税收征收管理建议。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总机构、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可以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笔者认为,在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应由汇缴企业集中统一审核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并将纳税申报表主表报送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副本抄送各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所有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等确认无异议,并将意见反馈到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得到确认后,由汇缴企业依法办理汇总纳税手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和28号文件的精神,企业集团汇总纳税时,应先按要素系数将其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各分机构所在区域,再依据所得税分享比例,划分中央级收入和地方级收入,分别缴入各分机构所在地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各相关区域可以在汇缴企业所在地银行开设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账户,由汇缴企业按照税收分配办法分别缴入其成员企业所在地中央国库或者地方国库。 

  在企业集团内部,汇缴企业、成员企业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纳税评估、涉税事项审批、税收检查、税务行政处理和其他税收管理事项,可由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管理。 

  3.企业集团税收管理之其他配套措施。 

  企业集团整体规模大,生产经营跨区域、跨行业,组织结构严密,因此,应当以信息网络技术为依托,探索跨层级、跨部门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创新企业集团税收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因地制宜,积极实施企业集团税收专业化集中管理。为消除税收属地管理与企业集团跨地区经营矛盾,解决税企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税收属地管理基础上,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实际对企业集团税收实施专业化集中管理。一是对成员企业分布在同一区域者,一般由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专业化集中管理。二是在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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