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录入时间:2008-08-26
【中华财税网2008/8/26信息】 我国农业产业化是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它综合地发挥了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等诸多优越性,提供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途径。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已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突破口。税收政策既是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行业协调发展的主要工具和手段。为此,从农业产业化问题的一般规律出发,研究和探讨如何实现税收政策的优化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现行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分析
现行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集中体现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出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以下简称《意见》)之中。该《意见》主要规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所发生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2004年开始,我国逐步降低了农业税税率,2005年全国有28个省(市、区)免征了农业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除烟叶这一项特产税外,所有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已全部废除。此外,税务部门还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制定了一系列“以税惠农”的优惠政策,减免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种服务实体的所得税,降低了农产品经销和加工的增值税税率。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政策的操作及效应层面来看。离预期设想还有一定差距,同时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待调整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重点龙头企业可免征所得税。然而目前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主要是以规模和效益为标准的:对于固定资产规模及近3年的年销售额,东部地区的要求分别是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是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是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与此同时,还要求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而且重点龙头企业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确定。这使得大多数企业无法达到认定标准,结果是大型涉农企业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那些同样对农业产业化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中小型农业企业却要负担企业所得税,造成了税收优惠资格的差别,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的刺激效应。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支出形式过于单一
税式支出的形式包括税收豁免、优惠税率、投资抵免、优惠退税、税收扣除、加速折旧等,不同形式的税式支出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但就农业产业化经营而言,我国的税式支出目前主要是税收豁免和优惠税率,而即使是税收豁免,在税种上也主要限于企业所得税方面。这使得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照顾作用远大于鼓励作用。单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不利于农业、乡镇企业及涉农部门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也不利于农业生产基地的扩大及农业生产规模的提升。
(三)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的覆盖面狭窄
农业产业化存在一条从种(养)植、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营销的链条。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没有形成全程的渗透机制,没有激励从农产品的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的机制,缺乏促进传统落后的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向现代化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这不仅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也相应提高了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税负。此外,我国农村经济是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特点是规模小、数量大、经营分散、生产盲目性强,这些特点严重阻碍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其机动、灵活的专业功能,可以在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起到连接纽带作用,从而有效地解决农民增收、农副产品增值问题。但目前我国对这些经济组织发生的经营行为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也远远不够。
二、完善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体系的建议
(一)合理界定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领域
税收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目的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培育出一批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骨干力量,使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在农业增加值中的比重有较大提高;带动更多的农户和生产基地,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加快形成符合农业现代化要求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具体而言,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领域应为: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应加大对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引导龙头企业自建研发机构,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科技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2.农产品基地建设。其重点是在税收方面创造宽松的环境,解决好基地建设与龙头企业加工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鼓励出口企业获得符合进口市场要求的国际认证,增强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其开展技术培训和推广,发展标准化生产,增强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4.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应从税收政策上引导龙头企业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发展。5.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应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渐把资金引向农村和农业产业;应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和限制作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发展高附加值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项目,理顺农村生产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城乡关系,加速农业向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发展。
(二)进一步挖掘税收政策扶持农业产业化的潜力
首先,尽可能地降低农业产业化企业税收优惠的准入门槛,取消规模、效益等认定资格的限制,只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就予以相应的税收支持,使中小型企业也能够真正融入市场竞争,增强发展做大的后劲。其次,应当使多种税收支出形式有机结合。建议将税收豁免、优惠税率等直接税收支出形式与针对性较强的投资抵免、税收扣除、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间接税收支出形式相结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和促进企业通过引进外资、利用民间资金和吸引工商资本等多渠道投资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提高外资和社会投资的比重,进而提高税收支出的效率。再次,可考虑研究、制定税率或税基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给予税收支持。
(三)改革现行增值税制度
目前,在东北地区及中部六省部分城市实行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分季度按增量方式对试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办理退、抵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优惠作用,但力度有限、操作复杂。应在全国范围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降低其税收负担。同时,大力推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按农业产业的不同行业确定最低的合理税负,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实际税负超过行业合理税负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推动农业产业化企业做大做强。对农户,可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农产品时,依据所取得的收购凭证按1 3%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只要农民购入农用机械、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凭借所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的销售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对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实行退税,从而有效解决农民的税收负担问题。
(四)适时调整涉农税收政策,促进农民增收
首先,我国应调整已与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不相适应的有关区域性税式支出政策,逐步减少对发达地区的优惠,转而加大对欠发达农业地区的优惠力度。这样既可以提高欠发达农业地区的比较效益,提高当地涉农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同时也可使欠发达农业地区能够以投资软环境的相对优势来弥补投资硬环境的不足,从而吸引资金和人才,步入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其次,税式支出应对农业予以倾斜,其范围不仅包括农业自身的种植业、养殖业等,还应包括对农业影响较大的相关产业,如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行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及大量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乡镇企业、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农业服务业等,使农业处于一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中。再次,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城市金融机构投资于农业经济建设,应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更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投资农业的收入或支农资金的信贷收入减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