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提示:分清关联企业管理费与各项正常费用
录入时间:2008-08-21
【中华财税网2008/8/21信息】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管理费列支,一直是税务机关监管的难点、重点,纳税人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对比过去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对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均不得扣除。但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无论有无关联,总是要发生一些费用,如服务费的发生就不可避免。
为避免税收风险,特别在关联企业之间,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管理费,纳税人就应当注意按照无关联第三方原则,合理计价,合理支付。如关联企业间的服务费,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注意管理费和服务费的区别,对于企业确实发生的接受服务的费用,只要该劳务服务价格符合独立企业公平交易原则,类同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的业务往来遵循,就可以按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处理,同时注意不得采用关联企业分摊费用的方式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