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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提示:股息、红利不能混入工资、薪金支出

录入时间:2008-08-11

【中华财税网2008/8/11信息】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纳税人应当准确区分投资收益项目与工资、薪金项目,如某些企业经营者本身又是投资者,就要注意通过完善公司章程、红利分配制度和合理的工资、薪金计算办法来规避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了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只要具有合理性,就可以扣除,但此项政策不能被滥用。纳税人应认真审核工资、薪金支出项目,对于如分红、借款利息支出等与受雇无关不具有合理性的项目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列支,在接受税务检查中应能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避免企业效益很好、却违背公司章程长期不分红、高管(又是股东)拿高薪的现象出现。另外,对于由部分职工也参与入股的企业,也要注意同工同酬,即从事相同工作岗位的职工不因是否入股拿不同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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