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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奥运涉税情况的调查

录入时间:2008-07-21

【中华财税网2008/7/21信息】  北京2008年奥运会(含残奥会,下同)的筹办和奥运会场馆的建设吸引了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的参与。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在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涉奥涉税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存在境内外劳务不易判断等难点。 

  一、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参与奥运会筹办、奥运会场馆建设及税收征管情况 

  (一)参与筹划北京奥运会的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的基本构成。 

  1.奥运会组织者:北京成立了包括北京奥组委、“好运北京”赛事组委会、国家体育总局奥运会场馆和国家队训练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等专门组织、管理机构。这些部门都聘请了具有奥运会筹办经验的境外企业和外籍专家。 

  2.奥运市场开发计划参与者:奥运会蕴涵的巨大商机吸引着国外众多知名企业的参与。其中包括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赞助商(如可口可乐、通用电气、柯达等公司)、组委会合作伙伴(如大众汽车、阿迪达斯等公司)、赞助商(如联合包裹服务公司)和供应商(如亚力克、爱玛客等公司)。 

  3.奥运会场馆建设者:奥运会场馆建设项目实行全球性招标。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参与了部分比赛场馆的建设。 

  4.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在奥运会开幕前北京陆续举办40余项体育赛事,以检验奥运会场馆建设与奥运会筹备工作。测试赛有众多境外人士参与。 

  (二)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参与奥运会筹办、奥运会场馆建设的主要形式。 

  1.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主要参与设计、咨询、法律服务等。在北京奥运会各项筹备工作中,许多有经验的境外企业和外籍专家受北京奥组委等部门聘请,参与了制定宣传和品牌推广战略等工作。在场馆建设中,国际知名企业与专家积极参与了工程的设计和咨询服务等。 

  2.提供设备租赁及专有技术服务。根据国际奥委会及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体育器材的要求,北京奥组委及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BOB)租赁部分国外体育器材和消耗品、特种设备以及电视转播设备等,用于“好运北京”测试赛、奥运会。为此,一些境外媒体、资深摄影家以及设备操作人员入境从事器材的安装、使用等工作。 

  3.作为参与市场开发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提供现金、实物或服务赞助。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赞助商以及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和赞助商,在奥运会筹办过程中提供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及技术服务等。 

  4.“好运北京”测试赛及北京奥运会期间有大量外国运动员、教练员、代表团成员及裁判员、技术官员、媒体记者等入境参与赛事及相关活动,并取得奖金或相关收入。 

  (三)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参与奥运会筹办、奥运会场馆建设的税收征管情况。 

  与北京奥组委等奥运会筹办部门签订协议的境外企业和个人,均从筹办部门直接取得收入,并由筹办部门代扣代缴税款。北京的31个奥运会比赛场馆共有作为投资主体的业主单位20家。这些业主单位向参与咨询和设计的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支付服务费用,并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工程总包单位向参与分包工程设计、咨询的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支付服务费用,并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二、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参与奥运会筹办、奥运会场馆建设涉税的特点 

  1.参与奥运会筹办、奥运会场馆建设的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大多是非居民纳税人。 

  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多以提供经验、创意、技术等形式参加奥运会筹办和奥运会场馆建设,其税款由购买劳务、服务的奥运会筹办组织者和场馆建设者代扣代缴。 

  2.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的收入金额较大,缴纳税款额度较小。 

  2003年~2007年6月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劳务收入折合人民币数亿元,缴纳税款(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近百万元,税负较低。税负低的主要原因是参与奥运会场馆建设项目的境外企业提供的咨询、设计等劳务大多发生在境外。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入境交流情况的时间很短,一般只2天~3天。以工作量法确认其境内劳务收入,就会出现金额小的情况。 

  3.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随着奥运会筹办工作和奥运会场馆建设的开展,涉税事项呈现新特点。 

  北京奥运会期间,将有境外企业和众多境外人员临时入境,其中包括供应商、租赁商、转播技术运营团队和大量媒体人员、自由职业者、运动员等。他们提供劳务和取得收入的时间很集中。这给税收征管与服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4.向境外付汇额度提限,境内代扣代缴单位付汇更加便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境外机构、个人支付额度分别在5万美元(含)和5000美元(含)以下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可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直接办理购付汇手续,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售付汇凭证。此项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国家对外开放及对外贸易经济活动,简化了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手续,但对加强税收征管与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涉奥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涉奥涉外合同中,税收条款缺失,境内外劳务划分不明确,真实性难以确定。 

  有关部门在对涉奥相关合同(协议)进行审核时发现,这些合同普遍缺失税收条款。其主要原因:一是《合同法》未对涉税条款提出明确要求,致使涉奥合同订立双方忽视对涉税条款的约定,税务机关难以判定和划分境内外劳务收入;二是涉奥商务活动大量利用电子视频技术、网络应用技术,使境内外劳务的物理位置难以判定;三是税务机关征管力量有限,无法逐一核实合同中劳务事项的实施情况,大多凭借合同内容和纳税人的情况说明判定劳务实施情况。 

  2.向境外付汇额度提限后,税收征管政策未及时调整。 

  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经常性项目售付汇审核限额文件后,税务机关如何加强售付汇管理面临新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制定新的文件,基层税务机关在开展管理工作时缺乏依据。 

  四、加强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涉奥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加强对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及境内扣缴义务人的税法宣传。 

  以奥运会为契机,为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提供中英文对照的税法宣传材料,完善税务机关网站英文网页,提供英文界面的申报系统,在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和12366热线设置双语业务人员等。 

  (二)加强售付汇税务管理。 

  1.对办理购付汇手续时,向境外机构支付5万美元以上,向境外个人支付5000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或个人,沿用现行的事前审核管理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承包工程等税收管理的要求,税务机关可以对与境外企业、个人签订巨大金额经济合同的境内企业、个人,采取合同报备管理方式,即境内支付人在与非居民纳税人签订各种涉外合同后,自合同生效时,将涉外合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根据合同,提早了解涉税情况,开展完税情况的审核和税源监控,保证与税务管理的最后环节———审核、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有效衔接。 

  2.对办理购付汇手续时,向境外机构支付5万美元以下,向境外个人支付5000美元以下的境内机构或个人,加大事后管理力度。将境内机构和个人在涉外涉奥经济活动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纳入日常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和稽查中,确保境外企业、个人在参与奥运会筹办和建设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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