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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08-06-19

【中华财税网2008/6/19信息】 连日来,全国人民团结一心,社会各界纷纷慷慨捐赠,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支援灾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一、企业向灾区捐赠 

  (一)企业所得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所需证明材料 

  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地震灾区捐赠时,应注意索取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三)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办理程序 

  单位纳税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无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企业可自行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作为附报资料随同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个人向灾区捐赠 

  (一)个人所得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1)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 

  (5)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 

  (6)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7)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 

  (8)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 

  (9)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 

  (二)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所需证明材料 

  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地震灾区捐赠时,应注意索取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作为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三)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办理程序 

  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捐赠 

  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捐赠 

  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3、扣缴单位报送资料要求 

  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向灾区捐赠税前扣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单位、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三)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2)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5)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6)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9)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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