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8-05-07
【中华财税网2008/5/7信息】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热点问题
26.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是什么?对预计净残值率有什么新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下限,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7.税法规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是多少?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28.企业哪些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具体有什么方法?
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具体方法有:(1)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2)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但是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29.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哪些?摊销有何规定?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摊销的规定:(1)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2)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3)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在正常经营期间也不能摊销扣除。
30.企业投资资产的成本何时可扣除?
企业在收回、转让、处置投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相关投资资产的成本。而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1.各类长期待摊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摊销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32.什么叫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年限是多少?
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33.企业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该类所得的境外已纳所得税税款可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
34.哪些境外所得的境外已纳税款可以抵免?如何计算抵免限额?
下列境外所得可以抵免:(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抵免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按税法计算的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税率(25%)
境外已纳所得税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度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5.可抵免境外税额在控股比例方面有何限制?
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36.什么是源泉扣缴?何为扣缴义务人?如何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款项(包括现金、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时扣缴。到期应支付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37.源泉扣缴所得税的项目是什么?
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
38.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适用税率为20%,目前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如果税收协定规定有减免的,按照协定规定减免。
39.非居民企业的扣缴义务人有备案义务吗?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二十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支付款额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十日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机构。
40.如何构成非居民税收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被税务机关依法指定的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会构成指定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义务人需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工程作业所得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1.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条件是什么?
非居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42.何为关联企业和企业的关联方?
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即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不仅包括境内的关联企业,也包括境外的关联企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43.何为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有哪些调整方法?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税务机关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调整方法包括:(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44.企业可以和税务机关对其关联业务往来进行预约定价吗?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45.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在提供资料方面有何规定?
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包括: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46.在何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什么方法?
关联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方法包括:(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47.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48.在什么情况下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应当计入居民企业的收入?
受控外国企业设立在税率水平低于12.5%的国家(地区),没有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该利润中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需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49.税法对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在加收利息方面有何规定?
(1)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2)利息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如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3)该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0.税法对特别调整的追溯期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51.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的一般反避税条款是什么?有何意义?
企业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一般反避税条款用以弥补特别反避税条款的不足,有利于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52.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按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分别确定:A、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3.汇总、合并纳税有哪些具体规定?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54.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按以下三种方式确定:(1) 公历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实际经营期。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清算期间。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5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规定?
(1)季度申报。分季预缴时,应当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深圳市企业季度预缴申报目前统一实行据实预缴。(2)年度申报,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3)清算所得申报,对企业进行清算的,要以企业宣布清算之日视同企业终止经营,以清算期间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5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与年度申报同时完成,即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57.企业所得税以什么货币为计量单位?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58.税法与税收协定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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